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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人员需在2015年1月30日前办理涉税事项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1月23日 14:12    阅读:64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持续推进,跨国投资、贸易、资本、人员的交流活动日趋频繁,随之而来的涉税事项也日益增加,临近岁末年初,国内派出机构及境外取得所得又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注意了,需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广州地税提醒,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在2014年度曾经派遣人员前往境外工作的,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内外收入状况、境内住所及缴纳税收情况等。如派出机构不能依法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其纳税信用等级将不得评为A级。

  同时,2014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又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境内派出单位的,但按要求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向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其他纳税人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广州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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