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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会计准则的两种观点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2月28日 10:45    阅读:43

 一、新会计准则使得上市公司报表更“可靠”,但上市公司仍有较大利润调节空间

  上市公司是新会计准则实施最前沿的阵地,现在距离财政部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实行新会计准则的时间——2007年1月1日,不足10个月。

  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士告诉《财经时报》,由于新会计准则将为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带来大幅变革,比如,更广泛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等,中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筹备实施新会计准则体系刻不容缓。 但在过渡期,新会计准则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并不明朗。目前可以确定的是,新会计准则必然在不同方面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的内在价值体现。

  具体到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上,在目前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最高不过2元多的现状下,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有些公司每股收益将出现3至5元的新高。

  整体而言,新会计准则在更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使得利用中国会计准则的中国上市公司与国外公司更具有可比性。对于投资者来说,在进行国际估值比较时更有意义。

  由新会计准则带来的价值再发现,也将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

  在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下,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中有一个公开秘密:财务报表中“手脚”繁多,利润或亏损往往不是经营业绩的反映,而是“做账”的结果。

  新会计准则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比如,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新会计准则使得上市公司报表更“可靠”,但上市公司仍有较大的利润调节空间。从某种程度上讲,新准则也增加了利润调节手段。

  例如,上市公司仍可以运用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来进行盈余管理,非货币性交易(资产评估升值将被确认为收益)和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客观上增加了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

  二、 调节空间越来越小

  债务重组包装不会滥用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将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债务重组确实有可能增加当期利润,提高其每股收益。但这种做法体现了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会计处理的对称性,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债务重组利得毕竟是债权人而不是所有者作出的让步,过去将其不经过损益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实在是特殊背景下的权宜之计,现在将其计入损益,不是“白”的变“黑”,而是正本清源。新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中,明确了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获得的债务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这个前提条件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新准则的滥用及不恰当的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有人认为一些关联方还可以通过一面豁免债务、一面做高业绩来操纵股价、搞内幕交易,吃亏上当的依然是小股民。实际上,这种担心有点多虑。其一,对于*ST及ST公司而言,幻想依靠债务重组获益而摘帽、摘星是徒劳的。因为沪深交易所规定的摘帽、摘星条件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正值。债务重组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在实际会计操作时,将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因而会在摘帽、摘星时被扣除;其二,经历了十几年的证券市场的风风雨雨,广大证券投资者分析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都有了很大提高,债务重组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投资者很容易识别出债务重组包装获得的利润,进而做出理性的选择。投资者盲目跟庄、任人宰割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减值准备调节空间越来越小

  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不得转回。它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不得已而为之的重大变革。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准则实施后,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了,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

  有些人士撰文指出新的资产减值准则的出台会诱发“赶集”现象,导致一些“隐藏利润”的行业和相关公司,有可能在2006年将减值准备突击冲回,“乌鸦变凤凰”可能再现。我们认为,首先,如果上市公司抢在新准则实施前的2006年度冲回减值准备,我们先要分析这种行为是否有合理的依据,即原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某项资产现在价值是否确有回升,如果是的话,据以调整有关的资产的价值将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相关;其次,2006年度大额冲回减值准备必须提出充分适当的证据表明原来计提减值准备的适当性,否则以前年度的计提就是滥用会计估计的结果,应当按照会计差错处理,转回的减值不能作为2006年度的利润。另外,前段时间市场上传出的新准则会使A股上市公司2006年增加净利200亿元的传闻,经调查只是作者闭门造车的主观推断,有关媒体为此专门澄清致歉。

  还有人对应收账款等其它四项减值表示了担心,认为应收账款(特别是“大股东欠款”)将会成为“八项计提”中利润操纵最主要的手段。实际上,在新准则中,在一定条件下应收款项是作为金融资产处理的,并对其减值准则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必须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才能计提减值准备,这些证据包括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它债务重组等。可以说准则是越来越完善了,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的空间是越来越小了。“今年说收不回全额计提,明年‘经过努力’又收回来了”,这种“瞒天过海”的做法本身是违背准则的,要想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瞒过投资者的眼睛,恐怕有些难度。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一些人士对新准则的担忧,很多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改革过程中必须付出的代价,并且也远远没有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这些担忧也提醒准则制定部门,在制定准则时要充分关注准则的技术性及其经济后果,在制定新的准则指南过程中,充分考虑准则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进一步作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以使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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