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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高收入人群年终必做的一件事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2月24日 13:07    阅读:71

注意!高收入人群年终必做的一件事

现行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下面就申报最容易混淆的三个问题进行重要提示:

12万不是仅指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各项所得合计数额确定  很多人误以为年所得12万元自行申报仅指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但很多工资收入不到12万元的纳税人,也接到了办理自行申报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所以,很多工资收入不到12万元的纳税人,但与上述其他所得合并达到12万元的,也应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即便每月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年末仍需申报

很多年所得12万元纳税人认为,单位每月已按期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年末没有必要再进行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所以,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年末应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既可以起到查缺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减少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又可以对多缴的税款申请退税,避免纳税人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却不及时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是所有收入都交税,免税项目要扣除

您可能全年取得各项收入超过12万元,但所得中包括工资所得、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购买国债获得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稿费所得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所以,扣除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及国债利息等免税收入后,您的年所得如果未达到12万元,无需进行自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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