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60号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具体的请您详细阅读该文。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的,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
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涉税事项注销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报送);
(五)非居民企业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税控专用设备(纳入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报送);
(七)单位纳税人报送: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涉及出口退税的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先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
(二)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完成财产处置工作,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当月要完成防伪税控注销一般纳税人报税工作。
来源:宁波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