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确认的现行有效的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有以下二十五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
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5.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6.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7.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8.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9.对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10.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1.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1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13.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14.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国家征用房产或收回土地、因城市规划纳税人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15.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
16.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17.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18.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免征营业税审批;
19.对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0.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审批;
21.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税的审批;
2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23.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24.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
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