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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11月30日 14:30    阅读: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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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不动产登记与税收工作息息相关,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对税收征管产生深远影响。地税机关须积极应对,全面提升信息管理能力,及时跟进风险管理,并且扎牢信息安全防范的篱笆。

  税收征管工作深受影响

  相关税源信息更加集中。《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列举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十项不动产权利。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这意味着,涉及由国土、农业、林业、海洋等多部门的登记事项将归口一个部门登记。这一简政放权的制度性规定,将使地税机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契税等税源信息更为集中。不动产统一登记,避免了原登记信息因割据而产生的产权交叉,使地税机关全面、统一、准确地取得相关税源信息成为可能。

  法规层面保障信息互通共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土、公安、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法制层面加速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建立进程。地税机关作为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可以依法便捷地与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法规应进行适应性调整。现行的税收法规、规章有诸多与《条例》不配套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为例,税目中“权利、许可证照”的范围明确为“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条例》规定,2015年3月1日以前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土地权证均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即土地和房产的权证将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里处于“三证”并行状态,所以,“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的范围应增加“不动产权证书”,如不修正将侵蚀印花税税基。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面临新形势。据媒体报道,《条例》中所涉及的不动产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字号、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以及附图页”。与目前流通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比对,不动产权证上包括了目前两证的绝大部分内容。但两证上的房屋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等重要信息在媒体公布的不动产权证书样本上未有体现。即重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不动产权证书中未能直接体现。据专家分析,国土部公布不动产权证书样本的意义是提供样本给各地参考,各地可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充。地税机关应提前和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准确把握不动产权证书中各字段的实务口径,力争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的基本要素在不动产权证书中得到体现。

  对税务信息安全提出新要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所以,地税机关以及接触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人员应履行信息安全和保密的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虽然《条例》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登记信息法定提供机关仅为不动产登记机构,显然,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权对外提供相关登记信息。

  地税机关须积极应对

  地税机关应准确把握《条例》对今后地税工作的挑战与机遇,积极应对,建议重点落实以下应对举措。

  全面提升信息管理能力。随着《条例》的施行,地税机关将实现与国土、财政、工商、统计等部门针对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地税机关全面提升大数据管理能力迫在眉睫,应做好以下三点:一是实现数据处理硬件平台扩容,即前瞻性地为数据扩容做好硬件保障工作。二是优化第三方数据采集。推进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以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积极获取必要的第三方数据,完善第三方数据采集目录和相关标准。三是完善风险管理数据支撑。依托大集中系统数据仓库和第三方数据管理平台,规范风险指标数据来源,提高识别率;根据风险管理需要,有针对性地补充涉税数据,为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提供数据支撑。

  风险管理应及时跟进。一是完善风险管理的配套制度。在研判《条例》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税收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及推送管理机制。科学分析《条例》实施后相关税收风险高发的重点行业、税种、事项,强化对系统自动识别风险的人工分析与验证。二是优化风险识别模型和风险指标。依托税政、征管等业务部门对《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其延伸至税种管理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逐步形成有针对性的分行业、分税种和分特定事项的风险特征库;结合对风险识别指标体系的应用情况开展周期性评估、优化和补充,做好相关指标的分类分级管理与反馈结果分析,形成风险指标动态管理;针对扩充的第三方数据优化风险指标和风险模型。三是提升风险应对效能。完善风险应对策略,做好风险点和应对策略的解释与辅导;加强针对风险应对的效能分析,发现数据质量和风险指标上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正。

  扎牢信息安全防范的篱笆。地税机关应立足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扎牢信息安全防范的篱笆:一是加强教育,牢固树立信息安全理念。如组织观看保密警示教育片、开设保密知识网络课堂等,来增强教育培训的吸引力;联系具体案例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二是健全制度,严格抓好责任落实。把保密技能培训作为税务人员初任培训的第一课;健全保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三是突出重点,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禁移动存储介质在内外网之间交叉使用;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落实身份鉴别、密码保护等防护措施,有效消除泄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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