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工业企业,主营纺织面料制造与销售。2011年11月,该公司取得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减排烟气治理项目补贴资金60万元,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2014年9月,市审计局对环保局实施专项审计,发现该部门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问题,并涉及其他经济案件。环保局要求甲公司退还拨付的60万元补贴资金,但遭到拒绝。随后,环保局将此案移送市检察院。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检察院依法查封甲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出具了暂扣款(物)60万元专用收据、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甲公司依据检察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甲公司未对该事项作纳税调整。
审计人员认为,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且支付的暂扣款6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首先,甲公司以暂扣款专用收据支付60万元,按会计制度规定,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次,此案件尚未终结,以暂扣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理由不充分。如在以后期间,检察院处理结论,认定甲公司应退还60万元与环保局下拨的资金有关联,按真实性、合法性原则,甲公司在收到检察院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的当年,准予税前扣除。如果检察院的结论是对甲公司罚款或被没收财物,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具体是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甲公司对上述事项会计处理,应视为一项差错,进行调整。
借:其他应收款 60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支出 600000
以后年度收到检察院处理决定文书作如下账务处理,并根据其结论确定是否纳税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6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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