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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工资、薪金”,还有哪些收入要交个税,该怎么算呢?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10月31日 11:45    阅读: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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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是大多数工薪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对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除了大家熟知的普通算法外,还有几种特殊算法。

  一、股权激励所得

  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企业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

  1、股票期权行权所得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工资、薪金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

  【案例1】A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12年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计划规定,公司高管通过业绩考核后,可按照预定价格,授予其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两年。现该公司高管张某两年等待期已满,以授权价格5元/股的价格行权购买了10000股该公司股票,当日该股票收盘价为11元/股。

  第一步:计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11-5)×10000=600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张某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两年,长于12个月,应按12个月计算。即60000÷12=5000(元),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555

  第三步:计算张某股票期权行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1-5)×10000÷12×20%-555]×12=(5000×20%-555)×12=5340(元)

  2、股票增值权兑现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二条规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案例2】B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2012年3月5日,激励对象王某获得20000份股票增值权,授予价格为6元/股,本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等待期为三年,2015年3月5日业绩考核符合标准,并按计划兑现股票增值权的增值额,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15元/股。

  第一步:计算股票增值权兑现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增值权兑现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15-6)×20000=1800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王某股票增值权授予后至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三年,长于12个月,应按12个月计算。即180000÷12=15000(元),适用2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05

  第三步:计算王某本次股票增值权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5-6)×20000÷12×25%-1005)]×12=(15000×20%-555)×12=32940(元)

  3、限制性股票解禁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案例3】C企业是一家上市公司,2013年5月6日,激励对象李某按授予价格6元/股购入限制性股票30000股,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8元/股。假定2014年5月6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为12元/股。

  第一步:计算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应纳税所得额

  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8+12)÷2×30000-6×30000×(30000÷30000)=1200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由于李某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一年,按12个月计算。即120000÷12=10000(元),适用25%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05

  第三步:计算李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8+12)÷2×30000-6×30000×(30000÷30000)]÷12×25%-1005)}×12=(10000×25%-1005)=17940(元)

  对于股权激励需要注意的是:

  (1)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2)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案例4】某单位员工老王,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13年1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1080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

  第一步: 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老王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共18个月,即(108000÷18)-3500=25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 计算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08000÷18-3500)×10%-105]×18=2610(元)

  三、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内部退养,根据《关于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45号)中对第65个问题的解释:“按照有关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收入是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办理待退(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案例5】某单位职工老李2013年11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领取一次性收入90000元,当月工资26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老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4年零2个月,共50个月,即(90000÷50)+2600-3500=9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第二步,计算老李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90000+2600-3500)×3%=2673(元)

  四、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案例6】某企业职工老郭在2013年10月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1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4000元,老郭已在本企业工作7年。

  第一步,计算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即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4000×3=72000(元)

  第二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老郭已在本企业工作7年,即[(100000-72000)÷7-3500]=5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

  第三步,计算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00000-72000)÷7-3500)×3%]×7=105(元)

  需要注意的是:内部退养与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内退后还会取得基本生活费,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后就不能再从该企业取得收入了。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7】某个人2013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20000元。

  第一种情况(当月工资3000元):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000+3000-3500)÷12=1625(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0000+3000-3500)×10%-105=1845(元)

  第二种情况(当月工资4000元):

  第一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000÷12=1666.67(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0000×10%-105=1895(元)

  六、职工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向单位购置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七、领取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规定: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九、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非合伙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案例8】甲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A(非合伙人),2015年3月,取得办案分成收入10000元,另领取底薪2000元。

  A律师3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000+10000×(1-35%)-3500]×20%-555=5000×20%-555=445(元)

    (付伟胜 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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