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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误区:预缴所得税时,企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9月18日 11:43    阅读:98

  

会计新手

 

     2016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施行。在研发费用新政执行过程中,纳税人需避免以下误区,更准确地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

  误区:预缴所得税时,企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填报《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该表明确指出,纳税人发生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的,可以在预缴时填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所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误区:亏损企业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所以,亏损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但结转期限不超过5年。

  误区:研发费用归集和汇总不准确的企业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正解: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所以,对于企业研发费归集和汇总不准确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但并非禁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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