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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税局:营改增最新政策十个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多练会计  2016年05月18日 14:21    阅读:133

学会全盘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就营改增政策答记者及纳税人十问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对试点行业税负有什么影响,是否会有税负上升?

  答: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消除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减轻企业税负。这次试点的行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其他行业适用3%的征收率。由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实行凭票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决定于其抵扣项目的多少。本次营改增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同时,国家为试点纳税人制定了一系列的过渡政策,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通过这些过渡政策,我们预测,所有行业均可以实现减税。对于在5月1日后购进设备和不动产金额较大企业,税负下降较大。当然,一些企业在税制改革初期,由于未能及时调整适应新税制管理的要求,一些购进项目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负可能会略有上升,但是随着企业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加大,企业税负将逐步下降。

  二、此次国税部门将接收地税部门移交的26万户营改增纳税人,请问,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是否做好了准备。

  答:目前,全区国税部门已全部完成对地税部门移交的纳税人信息的核实确认工作。全区国税系统14个市共计129个办税服务厅已经全面开始受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税务事项办理申请。同时,国税部门采取在全区所有地税办税服务厅设立办税窗口的措施,延伸办理试点纳税人业务。自4月15日起所有的地税办税服务厅国税窗口均可以办理试点纳税人涉税事项。试点纳税人应在5月1日前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和地税办税服务厅国税窗口办理完成税务登记、税种核定、一般纳税人登记、申报和计税方式确认、税收优惠资格确认、发票申领、税控设备发行安装、财税库银签约等事项;5月1日起可以开具发票、办理发票代开等事项;6月1日起纳税人可以办理增值税申报缴纳。

  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全区国税系统将接收26万户试点纳税人,为保证各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的秩序,自治区国税局决定采取分类分期分批办理的方式接收试点纳税人。按照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需要纳入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管理的试点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不同类型分批集中办理。

  三、请问二手房交易改征增值税后,对个人销售二手房的税负有何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个人出售二手房,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该政策基本平移自营业税对二手房交易的新规定,不会对广西二手房交易带来税负的增加。同时由于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销售额,营业税以含税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实际税负相比征收营业税会略有下降,降幅接近5%。

  四、试点纳税人新旧税制转换应做好的准备

  全面推开营改增必然对试点行业纳税人产生较大的影响,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前准备、长远筹划,从而抓住发展机遇,把握改革红利。

  (一)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于增值税相对与营业税,计税方式、申报方法更复杂,发票使用要求更高,建议试点纳税人立即开展营改增相关知识学习,关注办税服务厅、广西国税网站、12366纳税咨询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国税机关将及时发布营改增相关事项公告、政策规定、试点工作动态及培训安排。

  (二)做好内部管理规范。试点纳税人应对合同签订、发票使用、财务核算管理等各环节进行梳理和调整,尽快适应增值税税收管理规定。

  (三)做好财务核算系统改造。试点纳税人应立即着手对系统进行改造升级,适应增值税的核算要求,保证营改增正式实施后能够顺利开展业务、正确核算和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做好抵扣凭证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机制要求纳税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扣税凭证,否则不允许抵扣。纳税人要重视在日常经营、财务结算中进项凭证的取得和管理,实现应抵尽抵。

  最后,我要提醒所有的纳税人,包括本次试点纳税人、前期已试点的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等,都要认真学习全面推开营改增相关政策,全区国税系统也将全方位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吃透政策,用好政策,享受好改革的红利。

  五、请问此次试点纳税人需到国税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根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以下税务事项,国税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一条龙”式服务:

  (一)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二)税务税(费)种认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四)增值税发票核定;

  (五)购买税控器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发行;

  (六)增值税发票领用;

  (七)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

  (八)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

  六、据了解,营改增后纳税人需要购买专门的设备才能开发票,请问是否会增加纳税人负担?

  答:国家税务总局从2015年起在全国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新系统,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重大改革,实现了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发票开具、发票真伪查验、增值税申报等事项“一体化”办理。根据国家物价部门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490元/每个,每年技术服务费330元。这些费用均不需纳税人负担,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七、 请问营改增后高速公路通行费如何交税,能不能抵扣?

  答: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新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属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以上规定,下游企业可以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将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八、我公司经营业务比较广泛,包括贸易、房产销售、咨询服务等,近期关注了各种媒体报道,发现我公司的业务对应了不同的税率,请问如何缴税?

  答: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即是说,贵公司应该对贸易业务按17%或13%的货物销售税率、对房产销售按11%税率、对咨询业务按6%税率计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应全额按17%税率计税。这就对纳税人的财务核算和业务管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纳税人必须有针对性的做好调整,分别核算好,这样纳税人的税负才能降低下来。

  九、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我公司目前很大的一块成本来源于取得的土地成本。据了解增值税计算税款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是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请问营改增后我公司取得开发地块支付的地价款是否可以抵扣?

  答:国家为了确保营改增试点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其中,对按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实行差额征税的办法,解决了房地产业土地成本不得抵扣导致税负上升的问题。过渡政策具体是这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除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是一项有针对性的特殊规定,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地价的抵扣问题。

  十、你好我公司近年通过向一些银行和融资机构贷款解决了流动资金问题,但是产生了许多贷款利息支出,请问我公司支付的这部分利息成本能不能抵扣?

  答:新政策规定,通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贷款服务,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以及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人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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