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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

来源:多练会计  2017年04月20日 15:46    阅读: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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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上海各项民生保障待遇都有所调整,劳动报微信日前发布《一图看懂2017上海民生保障待遇!太全了,收藏!》,以图解的形式带领广大网友了解最新政策内容。记者特别整理了核心信息,给大家全面盘点。

  最低工资增至2300元/月

  从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190元调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9元调整到2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失业保险待遇最高涨到1660元/月

  综合考虑上海市GDP、CPI及最低工资上调幅度,201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实行“先归并,再调整”,不仅提高待遇,也简化操作,方便失业人员理解政策和计算待遇。

  “先归并”,即先将目前按照累计缴费年限和年龄分三档设置的不同标准,就高统一归并至最高档。

  “再调整”,即在2016年第一档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152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40元/月,调整为16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多项就业补助标准上升

  随着4月1日起最低工资的提高,上海市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作相应调整。

  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从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

  同时,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万人就业项目公共服务类队伍(河道保洁、林业养护、社区助老、社区助残)、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万人就业项目为2490元,千百人就业项目和社区“四保”为2370元。

  医保封顶线提高至46万元

  从4月1日起,上海市将2017医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为减轻参保职工自负医疗费负担,上海市将适当提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在职职工中,34岁以下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40元提高到175元;35-44岁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280元提高到350元;45岁至退休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420元提高到525元。

  退休人员中,74岁以下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120元提高到1400元;75岁以上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260元提高到1575元。

  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待遇

  本市从4月1日开始,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为: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至585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至553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50元/月至520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20元/月至488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至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至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至195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一般对象为1246元/月,孤寡对象为1332元/月。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至970元

  4月1日起,上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88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970元。

  据悉,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今日起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10.23%。

  对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和司法老残3类对象,从每人每月115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270元,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散居归侨、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等8类对象,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370元不等。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70元。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9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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