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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7月有可能是会计本年度难熬的一个月,没有之一!

来源:新京报  2017年07月04日 09:52    阅读:99

 

会计新手

 

 这个7月有可能是会计本年度难熬的一个月,没有之一!

  七月的第一个周一,叔和往常一样背着“小书包”走在上班的路上,郁郁寡欢。这个7月有可能是会计本年度难熬的一个月,没有之一!

  打开手机日历簿,“惊喜”的发现7月竟然有3个节日:七一建党节、小暑、大暑!不过叔有句“妈卖批”不值当讲不当讲!还是讲吧!有“节”没“假”,这叫什么节?叔觉得没有“法定节假日”的假期都不是“好假期”!

  7月,大学生、小学生、中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博士后以及他们的老师们都统统放假了,而会计坚守在岗位上,屹立不倒!你放或者不放,叔就在公司,不来不去。叔恨只恨当年没有听妈妈的话不让她受伤,去考个教师资格证去村子当老师。只怪当时太年轻!

  初夏的日头也不是盖的,西瓜被晒熟了,叔却被热化了。叔有个梦想,就是躺在空调房安静地当个“吃瓜群众”。可是,常言道,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叔只能眼巴巴地看着眼前的一叠叠的报税单,心里想着家里冰箱冷藏室第二层里的放了两天都没来得及吃的无籽瓜。

  说到报税,这是本月度最“酸爽”的一件事!这个7月竟然出了17项税收政策!惊不惊喜,意不意外?还是冷静一下吧!叔来帮你分析分析该怎么熬过这个7月。

  7月开始实施的税收政策大部分都与“增值税”有关,另外有一项政策涉及到了个人所得税。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要点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要点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l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要点一: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上物品的税率为11%:

  要点二: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l 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要点一: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要点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标厂商印制,其式样、规格、联次和防伪措施等与原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一致,并加印企业发票专用章。

  要点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及号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

  要点四: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要点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要点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要点三:明确了享受销售额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要点四:明确了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营改增后予以保留的票种,且给予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使用过渡期。

  l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按照《通知》,全国范围内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将能够按照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意味着,对于购买符合规定商业健康险的个人,每月将添加200元的个税免征额。而据东吴证券此前研报估计,按照全国未来3000万个税纳税人口测算,该税优政策在全国实施后有望撬动700亿元左右增量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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