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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回迁房营业额的四种方法二

来源:多练会计  2014年12月22日 11:34    阅读:160

  产权调换、超面积补价的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产权调换、超面积补价是指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在回迁安置房面积与拆迁房面积相等的部分不收取房屋价款,开发商就对超出拆迁面积安置房屋的部分,向被拆迁人收取房屋差价款的一种安置形式。其计税营业额应分别确定,即对回迁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以上第一种方法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税营业额。对超面积安置部分收取房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就其实际收取的房屋补价款为计税营业额。如开发商收取的超面积补价款低于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即(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产权调换、互相作价的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产权调换、互相作价是指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通过对拆迁房屋的评估作价,并向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然后,被拆迁人再根据拆迁回迁协议,向开发商购买新建的回迁安置房的一种安置形式。其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就开发商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如果开发商收取回迁安置的房价明显偏低的,则应按照以上第二种对超面积安置部分收取房款的核定方法,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产权调换、土地不作价、互不补房款的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产权调换、土地不作价、互不补房款是指开发商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一种安置形式。其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即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其中公式中的工程成本不包含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成本。但是,采取该方法核定计税营业额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开发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立项;二是开发商必须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三是开发商必须是无偿地向原居民转让回迁安置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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