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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美国:提前做好相关税务规划尤为重要

来源:多练会计  2014年12月15日 14:00    阅读:73

  美国联邦所得税体系

  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税务居民指的是一个美国公民或美国所得税意义上的居住者,包括满足了下文所述的绿卡测试或居住测试的人(以下简称美国税务居民)。

  美国税务居民需要对其来自全球的所得和资本利得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普通收入(包括短期资本利得和一些股息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最高税率目前为39.6%。长期资本利得和来自美国公司或一些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按比较优惠的15%或20%的税率计算(这里20%的税率是从2013年开始对于劳务报酬在40万美元以上,或者联合报税人劳务报酬在45万美元以上适用的)。

  此外,2012年美国纳税人救助法对于高收入纳税人增加了一项额外的医疗保险税。劳务报酬在20万美元以上(或联合报税人劳务报酬在25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将需要对于一定起征点以上的劳务报酬缴纳0.9%的额外税金。同时,调整后总收入在20万美元以上(或联合报税人调整后总收入在25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需要对于投资净收入缴纳3.8%的额外税金。“投资净收入”一般包括资本利得,普通投资收入和来自纳税人没有积极参与的透明税务实体的收入。在医疗保险税适用的情况下,对普通收入的最高税率达到43.4%,而对长期资本利得的最高税率达到23.8%。

  同时,为了避免美国纳税居民利用非美国的商业实体延迟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对美国纳税居民在外国公司中持有的权益(或被视为持有的权益)加以特殊的反延迟规定(包括“受控外国公司”和“消极外国投资公司”的规定)。

  相比之下,非美国纳税居民仅需对一些来自美国的收入(比如来自美国公司的股息,来自美国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和与美国贸易或商业相关的所得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非美国纳税居民无需考虑“受控外国公司”和“消极外国投资公司”的规定。然而,来自位于美国的房地产的所得和资本利得将受到特殊的美国税法规则(“外商投资房地产税法案”)的规定,包括特殊的预提税和申报义务。

  谁是美国税务居民

  一个满足了居住测试的非美国国籍人将成为一个美国纳税居民。居住测试是一个计算停留在美国境内天数的测试。在一个日历年中,一个满足了如下条件的人既满足了居住测试:在目前一个日历年中在美国停留至少31天;并且所有在目前一个日历年内停留在美国的天数,加上1/3的去年停留在美国的天数,加上1/6的前年停留在美国的天数的总和等于或超过183天。

  一个“豁免人士”在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将不计入居住测试的计算中去。持有F,M,J或Q签证并符合该签证的要求在美国境内暂时停留的学生属于这个意义上的豁免人士。

  一个满足了居住测试的人仍可以通过“紧密联系例外”或“税收协定平局决胜规则例外”来避免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税收协定平局决胜规则例外”仅对于在税收协定下被视为两国居民的纳税人使用。中国和美国之间有一个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不含盖香港)。如果纳税人在该税收协定下同时是美国和中国的居民,两国的主管当局将通过协商决定此纳税人在税收协定下被视为哪一国的居民。在作出这一决定时,主管当局会审视纳税人的永久居所、重要利益中心和日常居所来决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与此不同的是,紧密联系例外的适用仅需要纳税人与外国的税务居所在一般意义上保持着“密切联系”(也就是说,紧密联系例外的适用不仅限于税收协定下被视为两国居民的纳税人)。

  除非适用税收协定平局决胜规则,美国绿卡持有人无论在美国境内停留时间长短一律被视作美国税务居民。绿卡持有人无法主张紧密联系例外的适用。值得注意的是,主张平局决胜规则例外的适用可能意外导致放弃绿卡。

  对于任何将要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人来说,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实施的税务规划是最为有效的。这样的税务规划可以尽可能减少纳税人未来的美国所得税和申报义务。这里将一个纳税人成为美国税务居民的日期称为“税务居民起始日”。

  一个纳税人的税务居民起始日取决于该纳税人是满足绿卡测试还是居住测试、该纳税人何时进入美国境内以及该纳税人是否在之前的年度已经是一个美国税务居民。值得注意的是,一个纳税人的税务居民起始日很少是一年的第一天。

  在税务居民起始日的问题上取得准确的美国法律意见非常重要。

  美国联邦转让税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对于财产的赠与和遗赠可能征收三种税:遗产税、赠与税和隔代转让税(这里统称为转让税)。遗产税适用于去世时的遗赠,赠与税适用于在世时的财产转让,而隔代转让税适用于对于两代或更多代以下的人的财产转让(比如孙辈)。

  一个美国税务居民不一定对于全球的财产缴纳美国联邦转让税。从转让税意义上来说,只有美国公民或在美国定居的人需要对全球的财产纳税。

  每一种美国联邦转让税目前征收的税率均为40%(历史上曾经高达50%——60%),用来计算税金的税基是被转让财产的市价。所有美国公民和在美国定居的人都有一个赠与税和遗产税共同的免税额。目前该免税额被定在500万美元(通过通货膨胀调整,2015年为543万美元)。此外,隔代转让税有一个独立的免税额,目前同样是500万美元(通过通货膨胀调整,2015年同样为543美元)。需要注意的是,隔代转让税的免税额的计算与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免税额计算是分开的。

  例如,如果一个在美国定居的人在世期间用尽了543万美元的赠与税免税额和543万美元的隔代转让税免税额,在去世时遗赠给他的孙子100万美元。这笔遗赠将需要缴纳40%的隔代转让税,也就是40万美元。同时,在这笔100万美元的遗赠和40万美元的隔代转让税的总额还将产生40%的遗产税。

  一个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在美国定居的人(这里称为非美国定居人士)将仅需对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缴纳美国联邦转让税。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个非美国定居人士没有任何美国赠与税的免税额。而其美国遗产税的免税额也仅仅只有6万美元。

  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包括美国的房地产和动产。无形财产(比如外国公司的股票)无需缴纳美国联邦赠与税。非美国定居人士可以在这一基础上进行一系列税务规划。

  减少美国联邦转让税的税务规划的关键是确定成为在美国定居人士的时间点。任何有效的规划都必须在这一时间点之前做出。

  一个人通过在一个地方的客观居住和主观上没有移居他所的意愿而成为定居人士,即使居住的时间非常短暂。决定一个人是否为美国定居人士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时间的长短、出游的频繁程度、住宅所在地、家人和密友的所在地、商业利益所在地以及职业关系所在地。

  持有美国绿卡一般被认为是定居美国的一个证明。然而,如果一个人长期居住在美国境外并与另一个国家保持紧密的联系,持有绿卡这一点很可能并没有正确的反映其居住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税务专家可以协助美国绿卡持有人证明自己没有在美国定居,以提供更多的降低美国联邦转让税的纳税和申报义务的可能。

  影响移民前税务规划的因素

  移居美国之前可以进行的税务规划取决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相关的决定因素包括:未来是否大部分时间会居住在美国境内?是否会使用绿卡进入美国?是否会在可预见的未来居住在美国境内,还是预计会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离开美国?纳税人(或其家人)是否持有一个未上市公司的股份?纳税人是否持有各种股票、债券或基金?

  很多计划移居美国的人士都已经或准备在美国购买房地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在美国的房地产的赠与或遗赠很可能会产生美国联邦赠与税或遗产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共同持有的美国房地产也可能产生赠与税。此外,在去世时拥有美国房地产(无论是单独持有还是共同持有),都有可能导致遗产税。

  一系列不同的持有结构可以用来避免美国房地产上的遗产税问题。如果没有一个对美国遗产税的理解和规避架构,房地产的继承人有可能被迫出售房地产以筹集税金。美国联邦和州的遗产税综合税率很有可能超过该房地产总价值的50%。此外,对于可以产生任何收益的房地产,纳税人可以通过信托架构在规避遗产税的同时节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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