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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股份制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1月06日 17:22    阅读:83

  个人股东取得股份制企业派发的红股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解读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0年5月,甲获得A股份公司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1000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元。

  分析:甲从A股份公司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1000股,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派发的红股股数(1000股)与股票票面金额(1元)乘积计算,按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红股股数1000股*股票票面金额1元*税率20%=200元。

  该笔税款应由A公司代扣代缴。

  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解读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二)案例分析

  案例:A股份制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个人股东甲取得的转增股本金额共计100万元。

  分析:甲取得的A公司将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得,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甲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因此,甲无需办理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

  个人股东取得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解读

  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10年6月,经公司股东会决议,A公司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其中,个人股东甲取得的转增股本金额共计400万元。

  分析:甲取得的A公司转增股本,属于A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应按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转增股本金额400万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0%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转增股本金额400万元*税率20%=80万元

  该笔税款应由A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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