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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企业所得税多少的综合因素

来源:多练会计  2015年01月05日 15:48    阅读:62

  一、基本税种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3%(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1%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注:2008年起税率为25%);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二、纳税申报期限

  1、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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